羅 6:14-15 ... 我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 ... 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嗎?斷乎不可!
律法與恩典的關係相當的微妙。頒布律法是神的恩典,其本質是叫人知罪﹝羅 3:20﹞,用以勸導人“有所不為”。卻因為人的天性,讓罪有機可乘,唆使人作惡。比較嚴重的人遊走文字之間,鑽律法的漏洞,做出知法犯法的勾當﹝羅 7:7-8﹞;就算是自誇為奉公守法的人,多藉由表面的功夫,標榜自己,論斷他人,將雞毛當令箭,暗地裡卻做了許多假冒為善與瞎眼領路的事。
標榜律法與領受恩典基本上就區分了“罪”與“義”,也就是“隨從肉體”與“隨從聖靈”的區別﹝羅 8:5﹞。前者受到罪的挾制,後者則在恩典中,我們順服於神,不再犯罪。
大 A 說:
分享一下你對今天經文的感想。
小 A 說:
不要將肢體獻給罪做不義的器具,而要將其獻給神做義的器具﹝羅 6:13﹞。
大 A 說:
甚麼是“罪”?甚麼是“義”呢?
小 A 說:
“罪”就是作上帝眼中看是為惡的事,而“義”,righteousness,就是上帝眼中看為正的事。
大 A 說:
Brilliant!這正是我今天的領受:“罪”與“義”兩者原來正好是相反詞。前者是順從身子的私慾﹝羅 6:12﹞,而與神的愛,或稱恩典,隔絕;而後者則是順服於神,與神相和﹝羅 5:1﹞。
簡單的說:聽神的話就是“義”,自以為是的人就是“罪”。
小 A 說:
有意思,義人的翻譯是 righteousness,行為正確的人,跟從神的人。
我們因信稱義活在恩典下,不在律法下,那麼律法對我們何用呢?
大 A 說:
律法為神所頒布的,當然要謹守、遵行之,因此即使在恩典下也不可以犯罪﹝羅 6:15﹞。但是不要以遵守律法而自以為義。我們舉“拾一奉獻”為例,它在教導我們要能夠分別為聖。卻不要因為履行了這條律例,就覺得自己完全了律法,對得起上帝了。另外,凡事以榮神愛人的立法精神為出發點,不要以個人的心證詮釋律法,讓律法成為權力鬥爭的工具。
小 A 說:
說得很好! 不過在現實世界中,我們總是很沮喪地發現,有不少達官貴人以"依法行政"為由,窮盡一切辦法欺負可憐的老百姓。類似的議題已經出現在不少當代的文學作品中,而今天下午我去圖書館多媒體中心觀看的電影《檸檬樹》更是如此。檸檬樹的故事以以巴衝突為背景,講述一個巴勒斯坦寡婦的努力捍衛自家世代種植的果園,最終卻無力抵抗以色列軍方強行砍除的悲劇。
在電影中,我看見了好多好多那些"依法行政"背後的橫蠻,看完電影之後,我感覺巴勒斯坦人最終竟成為以色列人"流離失所"的替死鬼。他們的家園被強佔、生活空間越來越被壓縮、甚至連尋求法律幫助都有困難。看到這邊我都要懷疑,這些跋扈的以色列人難道真的是chosen people嗎? 為什麼我看到得更像是自以為義的偽善者?或是利用信仰(ex 錫安主義)做為政治籌碼的壞蛋?再說,電影中的以色列國防部長堅持砍除果園的理由是那裏可能藏匿恐怖份子。但若以色列人沒有欺負別人在先,他們又何須害怕人家攻擊他們?
好吧,我扯遠了,所以“恩典下”與“律法下”所陳述的差異為何?
大 A 說:
你所提出的確實律法的核心問題。尼采說:「善與惡」是有權勢的人所訂的價目表,所謂的「依法行政」多數是作了虧心事之後試圖以權勢加以掩蓋或硬撐的說法,執法者通常為球員兼具裁判,律法也因此經常淪為權威壓迫人的工具。
神的恩典讓我們擺脫前述律法的箝制。它超越律法。彰顯神的主權,以立法精意超越的律法的文本。
身為文學院的學生,你對於文本﹝text﹞的侷限性應該很熟悉,這中間涉及時、空背景,還有作者與讀者間彼此的需要與對話。凡事一但形之於文字,則被形體化,受到人主觀的意識的限制。
基本上,在恩典下我們受神的主權的統馭,而不受律法文本的統馭。
小 A 說:
現在我有對基督耶穌所歸納的:律法上的誡命,最大一條是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主─你的神,其次是要愛人如己﹝太 22:36-39﹞有了更確切的了解,這項教導讓我們得以活在恩典下,而不是律法下。
大 A 說:
阿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