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 4:5 [神就差遣他的兒子]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叫我們得著兒子的名分。
死的毒鉤就是罪,罪的權勢就是律法﹝林前 15:56﹞,律法[的權勢]使人知罪﹝羅 3:20﹞。本來立意良善的生活規範與訓誨,因為人的誤用與濫用,反而成為「犯罪」、置人於罪、沽名釣譽或規避責任的工具 - “死的毒鉤”。
大 A:
對於 今天短短的四節經文 ,你有甚麼看法?
小 A:
我們是神的兒女。
大 A:
正確的說法:我們“本來就該”是神的兒女,這是創世之初以來的真理。但是我們何以淪落為奴僕呢?最終還要勞動 神特別差遣了祂的兒子耶穌基督來到世間,只為了救贖在律法下而淪為奴僕的我們呢?
如何能領受 神的恩典,得到救贖呢?或許我們可以透過思考兒女與奴僕之間的差異,去了解得救的過程與意義。
小 A:
身為兒女對父母可以撒嬌、耍賴,討價還價,鮮有因此被開除的,作為奴僕對於主人則必須謹守規定,奉命行事;身為子女經常會有超乎預期的恩典與賞賜,且可以繼承家業,作為奴僕或許偶有獎勵,基本上則是按工計酬。
大 A:
我們看到兒女與奴僕的不同是一種關係上的差異。前者雖然受到父慈子孝的倫理規範,它是一種具有高度彈性的親密關係;後者的關係則以明確的公式化條文加以規範,它是一種刻板的,缺乏人情味的關係。我們稱前者是一種恩典或盟約關係,後者則是一種律法關係。經過這樣的比較,我們大致可以感受到生在律法以下的奴僕生活確實是少了一些自由。
小 A:
然而,某種的規範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否則人何以知所遵循呢?
摩西五經,又稱為律法書,咸認為正是摩西根據上帝的啟示寫成的,旨在引導人民如何生活在 神的國度之中。
大 A:
律法書是一種輔助工具,有心人士卻用以箝制他人。
尼采說:所謂的「善」是有權勢的人所訂的價目表。他們將律法文字化,加入統御者的意志與權勢,企圖用以駕馭別人,它就不再是上帝的啟示了。真正的律法早就已經寫在我們心裡了,我們要認定我們的 神就是亞伯拉罕、以撒,雅各的 神,我們要作祂的子民﹝耶 31:33﹞。
耶穌以比較口語化的方式揭櫫了兩條最大的誡命:首先我們要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主 - 我們的 神,其次就是說「要愛人如己」﹝可 12:30-31﹞。
這樣的盟約關係,猶太人卻可以從中歸納出 613 條的律法,就像一本厚重的六法全書,內容五花八門,讓人目不暇給,反而不知何所遵從。假冒為善的法利賽人,就頂著律法的「專業」,宣揚自己的虔誠,並藉之以欺壓他人,指使他人。
身為 神的子民,我們只要相信我們的 神,並以心靈與誠實敬拜祂﹝約 4:23﹞,就成全了律法﹝太 5:18﹞。
小 A:
你是說玩弄權術,將律法訂得五花八門,反而讓律法不完全,迷失了律法的精髓。
大 A:
舉個我們比較熟悉的“十一奉獻”這個規定為例,我們一起來探討律法的本質。
為什麼會有“十一奉獻”這樣的規定呢?
我們一切均受之於 神,我們的一切所有因此均屬 神,理應毫無保留的全然奉獻。但是人有基本生活的需要,對於生活條件較單薄的人,或許他們因奉獻的能力有限,無法做出實質的奉獻而感到苦惱。為了寬慰他們的壓力,因此建議他們可以適度的節支生活,從微薄收入中拿出十分之一奉獻給神就可以了。
當這個貼心的建議就演變成一則律法之後,就產生了質變。部分教會在週報上設置的奉獻金額的龍虎榜,無形之中反而造成一種炫富的效果。而對於收入比較豐盛的人,他所提十分之一的金額也許很傲人,卻與全然奉獻有相當的距離。
如此,我們可以看到律法的不完全。十一奉獻或許做為生活條件單薄的人的指南,卻也將奉獻金錢化、物質化,為收入優渥的人開了方便之門,拿出十分之一的收入敷衍一下,就算“對得起上帝”了。
小 A:
這是一個通則化﹝universal﹞與個體化﹝particular﹞的問題。因為神的創造各有其不同的恩賜,憑人無法做出一個放之四海皆準的通則,因此人的律法都不完全,多是以偏概全。
大 A:
此為其一。比較糟糕的是不良居心的領導者,他們假借 神的名,透過律法遂行他們的個人或集體的統治意志,使生活在律法之下的人民淪為他們奴僕。
神透過耶穌基督顯明律法的精髓,協助我們回歸本心,只要我們恪守 “神的”誡命、典章、律例,而不是“人所訂的”林林總總的律法,即可全然的享受 神的恩典,作為 神的兒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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